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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文日期:2024年12月25日
标  题: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玉林市市辖区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玉发改价费〔2024〕7号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6日

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玉林市市辖区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12-26 11:00     来源: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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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发展改革局,各有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玉林市市辖区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25日




玉林市市辖区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部署要求,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立健全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3〕8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送推进供气价格改革相关问题工作指引的函》(桂发改价费函〔2024〕27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管道燃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积极构建天然气供求变化与市场化交易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天然气供销市场平衡发展,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二、主要内容

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游采购价格之间的联动,当上游采购价格作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同向联动调整。

(一)联动范围

玉林市市辖区范围内居民和非居民用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经营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

(二)联动周期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一个自然年或合同年联动;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季度联动。当燃气经营企业气源采购价格明显高于自治区内周边地区采购价格或当地主要气源平均价格时,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当周期内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10%,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临时启动气价联动机制。

(三)联动方式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联动,价格主管部门严格审核燃气企业购气合同和发票反映的实际采购成本计算采购价格。其中:

居民用气采购价格。上下游企业签订合同的民生用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供应。居民用气合同量满足居民用气终端销售量的,按上游企业年度合同量签订的浮动幅度联动;居民用气合同量不足,需采购非居民管道气和其它市场价格气量弥补的,可按照实际采购量由低到高顺序综合平均价格计入联动范围。

非居民用气采购价格。燃气经营企业气源采购价格按照采购的全部气源扣除居民用气量后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四)联动公式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同城同价,同一区域内存在多家燃气经营企业的,加权平均采购价格按照同一区域内所有燃气经营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可不实行同城同价,细分为商业用气价格和工业用气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以各燃气经营企业法人为基本核算单位确定。

1.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原则上配气价格不高于0.90元/立方米。

2.联动机制建成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其中,价格联动调整额度=(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

供销差率(含损耗率)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桂发改革价格规〔2020〕1224号)第八条第(三)项明确的标准及办法确定,原则上不超过4%。

(五)调整幅度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坚持平稳从紧原则,原则上每次上调幅度不超过0.50元/立方米,未调金额纳入后期联动周期统筹考虑。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幅度不限。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对自治区内短途运输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联动程序

1.管道燃气价格上下游联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燃气经营企业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购售气量、结构等情况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包括与上游企业签订的购气合同、结算单据、发票等相关原始凭证复印件资料。

2.首次建立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要依法履行价格听证等程序。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制定或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时,不再开展定价听证。其中,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管道燃气价格联动调整文件;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实施。

三、相关要求

(一)控制采购成本。燃气经营企业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调整和天然气市场变化,科学预判经营区域内用气需求,优化气源结构,以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积极降本增效。

(二)价格信息公开。燃气经营企业企业及时、完整、准确报送价格和成本相关信息,并在企业门户网站和营业场所定期公开采购价格信息,对拒不按时报送、公开价格信息,或报送、公开虚假信息的,可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价格上调或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

(三)承担社会责任,优先保障民生。燃气经营企业要坚守民生用气保供底线,切实加强供给保障,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前,应提高服务保障,通过扩大售气途径、延长售气时间等措施,保证购气需求,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燃气经营企业要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设置适当免费气量,每户每月不少于3立方米。

(四)维护市场稳定。落实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有关公用事业价格管理的工作要求,调价方案公布和执行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0天,并加强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统筹协调,提前研判和处理好可能出现的情况。执行调价方案前,燃气经营企业要通过发送提示微信、短信等方式广泛告知用户,有序安排购气,加强窗口和机动贴心服务。同时,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确保联动机制实施方案顺利实施。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各县(市)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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